为了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率,推动我院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放实验室与实验室开放的内涵
开放实验室是指学院正式建立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面向广大学生开放使用的实验室。
各实验室应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积极创造条件,改造以验证、训练为主的传统实验教学模式,努力增设因材施教、鼓励个性发展的开放实验室,逐步提高面向全院学生的开放实验比率,尽可能多地开设跨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鼓励和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制作、发明与创造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推动学生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实验室开放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仅重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更注重培养学生运用已掌握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此过程中加深认识与扩展知识,掌握新的技能。
2、不再要求学生完全按既定方式去完成实验,更加注重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更加注重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技能和工具、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发挥其独特的指导作用。
3、实验项目和实验仪器设备面向广大学生开放,允许学生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个人意愿选择实验内容和实验仪器设备,设计实验方案,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实验,达到预期的实验教学目的。
凡具备开放条件的实验室应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经教务处实践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科审核批准后,有目的、有计划地实行开放。
二、开放范围、内容及形式
1、范围:基础实验室开放的对象为全院学生,专业实验室开放的对象主要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年级学生。
2、内容:基础实验室可对验证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开放,主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已掌握的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深与扩展学生的知识面,促使学生掌握新的方法和新的技能。专业实验室主要以设计性、综合性及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开放为主,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创造性地解决较复杂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3、方式:各实验室可根据自身特点和教学实际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向学生开放。
⑴预约开放。学生提前申请拟做实验项目和所需仪器设备及元器件,由实验室根据学生人数、实验内容和预约时间安排实验设备、器材和指导教师。
⑵定时开放。根据教学安排与需要,每周可安排1-2个单位时间固定向学生全面开放。
三、开放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1、各实验室根据教学需要和自身特点确定相应的开放内容、范围和形式,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准备开放所需的相关材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开放实验登记本、实验成绩考核表等),首次开放的实验项目和开放实验项目有更新或变化时应及时填报《湖南文理学院开放实验室及开放实验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
2、各实验室应于每学期第十五周以前,确定下学期准备开放的实验项目名称、类型、开放对象、目的要求等,并填报《湖南文理学院实验室开放计划表》(见附表2),经教务处审核后及时在校园网上或校内公共场所公布。
3、凡需进入开放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学生,应于每学期末申报下学期实验计划,以班为单位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见附表3),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请相关开放实验室承接,并由实验室以实验项目为单元、按专业、班级填好《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开放实验预约登记表》(见附表4),以确定学生具体实验时间。
4、各开放实验室根据教学实际和学生申报情况安排指导教师和实验器材。
5、学生按实验类型、实验要求做好实验准备,设计实验方案,提交实验预习报告,经指导教师认可后才能进行实验。
6、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并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对实验项目的创新点、实验数据的采集记录、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收获与体会等进行认真总结。实验报告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批阅签字,作为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考核的依据。
7、指导教师按实验教学的有关规定,结合开放实验的特点,考核、评定学生实验成绩,并按规定上报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
8、在开放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的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工作量(不含正常教学工作量),由所在实验室负责人于每学期末对本学期工作量进行核算,报教务处实践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科认定,并将开放实验室教学工作量按公共课(交叉课)教学工作量的管理方式核算到有关系(部),其中开放实验室在业余时间(含假期)内的实验工作量按正常实验工作量的1.2倍计算。
9、学院每年将在实验材料费中预留一部分作为实验室开放基金,基金由教务处宏观控制,并根据各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情况核拨耗材经费。
10、每学期末,各实验室应认真做好总结,并将开放实验教学管理工作总结报教务处实践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科。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